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吳世鴻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7列及第13頁第17-18列關於「匯費7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匯費7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