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黃寶珠
訴訟代理人 王韻筑
相 對 人①姚應龍
②姚宇森
③蔡沛宜
④白朝棠
⑤蔡瑞璿
⑥陳涵蓁
⑦王承紘
⑧廖文城
⑨柯淑敏
⑩童皓偉
⑪姚玉玲
相 對 人⑫順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宇森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