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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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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光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3日、112年5月18日及112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其以為釐清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112年5月18日及112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筆錄記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與否為由,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