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蔡士豪
陳偉銘
黃威勝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勇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蔡士豪業於民國113年2月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