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鑫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參 加 人 朱書美
被 上訴 人 公業張連
法定代理人 張肇基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陳昭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就兩造間110年7月10日補充契約書之抗辯意旨未臻明確,有再予闡明釐清其真意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