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宜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燕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律師
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文萍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被上訴人解除契約是否合法尚有疑義,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