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油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義
訴訟代理人 蔡弦均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惠淳律師
被 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潘賜德
張佑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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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2萬8,17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4萬1,67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分損失為測量費用1,500元、 |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分損失為測量費用15,000元、 |
| 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項目計122萬8,171元(計算式:1,500+230,100+252,030+119,930+76,000+80,000+308,290+160,321=1,228,171)。 | 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項目計124萬1,671元(計算式:15,000+230,100+252,030+119,930+76,000+80,000+308,290+160,321=1,241,671)。 |
| 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2萬8,171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4萬1,671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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