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號
上訴人即變
更之訴原告 ①黃富良
②黃雪梨
③黃鎮明
④江俊賢
⑤黃本森(兼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⑥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宇
⑦黃海明
⑧黃堪明
上列④至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
上訴人即變
更之訴原告 ⑨呂國暐
⑩呂興杰
⑪張雪映
上列⑦至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訴人即變
更之訴原告 ⑫黃傑琳(兼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⑬黃陳富美(即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⑭黃麗玉(即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⑮黃琇碧(即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⑯廖英杰(即黃雪昭、廖述朗之承受訴訟人)
⑰廖英慈(即黃雪昭、廖述朗之承受訴訟人)
⑱廖英銘(即黃雪昭、廖述朗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變更之訴被
告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何金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配地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兩造應於30日內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