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張阿花
溫心如
溫俊榮
賴恒貞
楊子嬅
賴梅英
張月琴(陳來有、張昆輝之繼承人)
張文明
王惠珺
柯麗珠(原名:柯俐伶)
邱義勇
賴良一
賴良月
黃教科
鄭惠珮
阮氏玄㛇
曾鼎元(兼曾榮珍之繼承人)
楊日照
劉慧媛
劉亦雄(兼賴秋蘭、劉世敏之繼承人)
劉樹德
蔡楊滿
劉建崧(原名:劉立鳴)
蔡秀美
林正裕
林老等
林金玉(原名:林淑蓉)
陳秀英
黃煥松
魏伶靜
黃碧玉(兼黃却仔之繼承人)
王思婷
張東台
胡月芳
邱俊彥
藍武慶
藍金彰
藍金斗
藍香絨
王祐嶸
楊佳龍
李大偉
林芝妤
劉豈隆
黃薏庭(原名:黃意茹)
鄭庭聿(兼鄭煥輝之繼承人)
黃竤立
蕭偉帆(兼蕭財貴之繼承人)
王興堂
劉秀美
陳玉燕
蔡秋美
梁淑芬
江少白
黎大地
李德珍
陳永明
陳秀鳳
陳淑美
劉金美
馮年成(原名:馮吉成)
劉玉祥
林盈蘭(兼林琇榮之繼承人)
宗靜瑜
宗聖偉
謝廷漢(兼謝張運妹之繼承人)
謝廷康
謝梅蘭
劉謝玉妹
謝莉蘋(原名:黃謝月蘭)
謝元妹
黃沛瑄(原名:黃雅慧)
黃承鈞(原名:黃壬浩)
邱睿宇(原名:邱瑞士)
黃永湖
黃欣怡
劉珍燕
劉珍萍
劉珍英
劉榮緯(原名:劉龍豪)
李訓矩
李後延
李後澍
黃韻庭
黃天渝
黃祈達
黃賴清香
黃玉山
黃弘鈞
賴清蕊
梁昀甄(原名:梁瓊文)
梁原福
賴清菊
徐儀宸(原名:徐瑞華、兼徐進石之繼承人)
彭寶洪
彭黃美連
彭寶忠
彭瑞珠
徐武燻
徐瑞淩
徐瑞環
徐瑞丹
楊貞瑋(陳秀英之繼承人)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被 告 陳慶雲
鄒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1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二審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陳慶雲、鄒淑芬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0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見本院卷第17至77頁),本院刑事庭並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13號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5,90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惟其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113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