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藝術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詮
上訴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林隆興
林家暉
林家弘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賴金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賴金玉之附帶上訴聲明未臻明確,影響本院核定附帶上訴利益之範圍,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4年2月20日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