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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柯宗志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理由後補)、民事上訴狀(上訴理由),僅表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並未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9、第21頁),其上訴不合程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