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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吳幸怡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富雄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裕浩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有無因承認而中斷消滅時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