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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李立幸

              李宗杰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洪崇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維洲
參   加   人  李義明
被  上訴  人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茂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另案即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4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稱系爭裁定)。茲因另案訴訟業 經最高法院於115年1月22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已告終結,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該判決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09-214頁)。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之必要,爰撤銷系爭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