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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04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相 對人 即
上  訴  人  晴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珊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及附圖關於「神岡區」記載,應更正為「豐原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及附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