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6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施芷穎即迪品空間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李承翰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森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雅虹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複 代理人 石善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施芷穎即迪品空間設計工作室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森亞有限公司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茲該宣判日因颱風經臺中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爰裁定展延至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