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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富田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榮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被  上訴人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訴訟代理人  魏羽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