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陳劭朎
上列聲請人對於李書豪與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上訴人李書豪與被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曹岑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