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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陳劭朎   
上列聲請人就李書豪與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曹岑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就上訴人李書豪與被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曹岑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8日以聲請人陳述狀,為輔助李書豪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參加訴訟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參加訴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