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9號
被上訴人 永立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清柚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鏵碩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所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於原審所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見本院卷第1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核屬溢收之裁判費,應由本院依職權退還,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