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思涵 住○○市○○區○○○○街00號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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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李若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112年度抗字第10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0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並已向執行法院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見本院卷第15頁),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