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雅客方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穎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文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確定判決案號: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21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