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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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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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兩造主張之解僱事由不盡相同,解僱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應於10日內陳報本院通知所詢事項,繕本逕自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棋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