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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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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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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兩造主張之解僱事由不盡相同,解僱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應於10日內陳報本院通知所詢事項,繕本逕自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棋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