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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吳俊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廖清彥  
            劉兆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羿慧  
上  訴  人  力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錩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延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計算式:日薪1,460×1460.5小時/8(小時/日)=256,686】為誤算,應為【計算式:1,460×1338.5小時/8(小時/日)=244,276】,前開相關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之記載,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附表】
更正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第1頁
第23-24行
力錩公司應再給付吳俊明新臺幣25萬2,000
力錩公司應再給付吳俊明新臺幣24萬4,276
第2頁第28、31行
如附表一
如原判決附表一
第6頁
第25行
力錩公司應給付吳俊明無薪假之工資損失25萬2,000
力錩公司應給付吳俊明無薪假之工資損失24萬4,276
第8頁
第6-8行
吳俊明部分25萬6,686元【計算式:日薪1,460×1460.5小時/8(小時/日)=256,6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吳俊明部分24萬4,276元【計算式:日薪1,460×1338.5小時/8(小時/日)=244,2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第8頁
第10-11行
請求力錩公司給付吳俊明25萬2,000
請求力錩公司給付吳俊明24萬4,276
第15頁
第30-31行
請求力錩公司給付吳俊明無薪假工資損失25萬2,000
請求力錩公司給付吳俊明無薪假工資損失24萬4,276
第16頁
第10-12行
(即力錩公司應再給付吳俊明25萬2,000元(即309,490元-57,490=252,000元)、廖清彥10萬3,152元(340,680-237,528=103,152元)本息部分
【即力錩公司應再給付吳俊明24萬4,276元(即301,766-57,490=244,276元)、廖清彥10萬3,152元(340,680-237,528=103,152元)】本息部分
第19頁
附表一111年1月「無薪假時數(吳俊明)」欄
68
0
第19頁
附表一總計「無薪假時數(吳俊明)」欄
1,406.5
1338.5
第20頁
附表二編號1「無薪假工資損失(一審判決)」欄
252,000元
0
第20頁
附表二編號1「無薪假工資損失(本院認定)」欄
252,000元
244,276元
第20頁
附表二編號1「總額(本院認定)」欄
309,490元
301,766元
第20頁
附表二編號1「本院認定力錩公司應再給付總額」欄
252,000元
244,276元
第20頁
附表二編號2「無薪假工資損失(一審判決)」欄
235,200元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