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吳俊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廖清彥
劉兆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羿慧
上 訴 人 力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錩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延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計算式:日薪1,460×1460.5小時/8(小時/日)=256,686】為誤算,應為【計算式:1,460×1338.5小時/8(小時/日)=244,276】,前開相關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之記載,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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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錩公司應給付吳俊明無薪假之工資損失25萬2,000元 | 力錩公司應給付吳俊明無薪假之工資損失24萬4,276元 |
| 吳俊明部分25萬6,686元【計算式:日薪1,460×1460.5小時/8(小時/日)=256,6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吳俊明部分24萬4,276元【計算式:日薪1,460×1338.5小時/8(小時/日)=244,2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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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力錩公司給付吳俊明無薪假工資損失25萬2,000元 | 請求力錩公司給付吳俊明無薪假工資損失24萬4,276元 |
| (即力錩公司應再給付吳俊明25萬2,000元(即309,490元-57,490=252,000元)、廖清彥10萬3,152元(340,680-237,528=103,152元)本息部分 | 【即力錩公司應再給付吳俊明24萬4,276元(即301,766-57,490=244,276元)、廖清彥10萬3,152元(340,680-237,528=103,152元)】本息部分 |
第19頁 附表一111年1月「無薪假時數(吳俊明)」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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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頁 附表二編號1「無薪假工資損失(一審判決)」欄 | | |
第20頁 附表二編號1「無薪假工資損失(本院認定)」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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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頁 附表二編號1「本院認定力錩公司應再給付總額」欄 | | |
第20頁 附表二編號2「無薪假工資損失(一審判決)」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