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荃豪
訴訟代理人 何琬婷
再審 被告 吳濬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