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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簡郁怡    住○○市○區○○○○○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其以欲確認本院民國113年6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筆錄內容為由,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