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2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喜靜
林淑惠
林淑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振威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炎煌
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又上訴人就金錢請求部分,於原審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減縮遲延利息自112年10月2日民事理由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4頁),嗣上訴後,則聲明遲延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是否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請於同年4月30日前具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