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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金隆   
代  理  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香慧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