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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益漳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楊淑瑾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代理人    覃思嘉律師
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