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益漳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楊淑瑾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代理人 覃思嘉律師
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