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