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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正,如不於期間內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