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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玉華  
相  對  人  力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