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玉華
相 對 人 力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