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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代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振程間再審事件(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陳賢慧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再易字第9號受理在案,經調取該案卷宗,陳賢慧法官並非該案合議庭成員,聲請人聲請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