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蔣鴻良等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