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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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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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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