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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號
抗  告  人  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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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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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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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對於本院113年4月29日113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