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易字第8號
原 告 福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肇嘉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宏庭律師
被 告 莊育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案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0,19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買賣價金部分)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自民國110年11月起至111年9月止,任職伊公司鹿港營業所,擔任銷售顧問人員,負責新車銷售、代收伊公司與客戶之價金、交付車輛、協助客戶代為申報車輛報廢並領取獎勵金、代銷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公司)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之汽車保險,及收取保險費等業務。詎被告於任職期間,除向伊公司購買汽車百貨配件新臺幣(下同)20萬8,256元,迄未給付價金外,並侵占伊公司款項合計29萬1,937元,亦未賠償。爰依民法第367條(買賣部分),及民法第188條第3項、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226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侵占部分,詳如附表欄所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0,1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50萬0,193元本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三、兩造之聲明:
㈠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0,193元本息。
㈡被告未到場或具狀作何聲明。
四、本院之判斷:
㈠買賣與侵占行為部分:
原告主張前揭買賣及被告侵占其公司款項等情,業據提出相符之汽車百貨配件明細表、銷貨單、客戶聲明書等影本為證(見附民卷第9頁、本院卷第159-179頁);又被告於任職期間侵占原告公司款項29萬1,937元乙節,亦經本院調取該等電子卷證影印附卷存參(見本院卷第59-152頁);另被告因前開侵占行為,業經刑事法院以業務侵判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57號、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22號;見本院卷第5-8、41-52頁),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給付價金部分:
⒈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向原告購買汽車百貨配件20萬8,256元,迄未付款,則原告依前開買賣規定,即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即有憑據。
㈢損害賠償部分: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8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於任職期間侵占原告公司款項29萬1,937元之行為,觸犯刑法業務侵占罪,並悖於公序良俗,致生損害於原告;又如附表編號1-6所示款項,業經原告如數賠付客戶,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亦有憑據。
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9萬1,937元,既有依據,則其依訴之選擇合併,復援引民法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為相同請求(見本院卷第156-157頁),即無須審酌。
㈣遲延利息部分:
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價金與損害賠償,核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原告以起訴方式,催告被告給付,而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3年6月5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15頁),依上規定,被告自113年6月6日起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加付遲延利息,亦有憑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條、第184條第2項、第1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50萬0,193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僅限於侵占款項損害賠償部分,其餘給付價金部分,仍應繳納訴訟費用,爰併就此部分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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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證物〈他字卷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同)111年度他字第3162號卷;交查卷指112年度交查第2號卷)〉 | |
| | | | ⑴民法第188條第 3項 ⑵----- (原告已如數賠償客戶)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39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字卷第41-43頁)、聲明書(他字卷第45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37頁) | |
| | | | ⑴民法第188條第 3項 ⑵----- (原告已如數賠償客戶)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47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字卷第49頁)、聲明書(他字卷第51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39頁) | |
| | | | ⑴民法第188條第 3項 ⑵----- (原告已如數賠償客戶)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53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字卷第55-57頁)、聲明書(他字卷第59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41頁) | |
| | | | ⑴民法第188條第 3項 ⑵----- (原告已如數賠償客戶)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61頁)、報廢單據(他字卷第63頁)、聲明書(他字卷第65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49頁) | |
| | | | ⑴民法第188條第 3項 ⑵----- (原告已如數賠償客戶)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67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字卷第69頁)、聲明書(他字卷第71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55頁) | |
| | | | ⑴民法第188條第 3項 ⑵----- (原告已如數賠償客戶)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73頁)、交車紀錄審核表(他字卷第75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字卷第77頁)、報廢單據(他字卷第79頁)、聲明書(他字卷第81頁)、報價單(他字卷第83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57頁) | |
| | | | ⑴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 ⑵選擇合併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85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字卷第87頁)、安心保固專案車輛服務合約申請書(他字卷第89頁、第93頁)、轉帳畫面擷圖(他字卷第91頁)、聲明書(他字卷第95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45頁) | |
| | | | ⑴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 ⑵選擇合併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97頁)、安心保固專案車輛服務合約申請書(他字卷第99頁)、聲明書(他字卷第101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47頁) | |
| | | | ⑴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 ⑵選擇合併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103頁)、安心保固專案車輛服務合約申請書(他字卷第105頁)、聲明書(他字卷第107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51頁) | |
| | | | ⑴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 ⑵選擇合併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109頁)、聲明書(他字卷第111頁、第125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53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字卷第127-131頁) | |
| | | | ⑴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 ⑵選擇合併 | | | | | | |
| | | | ⑴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 ⑵選擇合併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113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字卷第115、143-145頁)、安心保固專案車輛服務合約申請書(他字卷第117頁)、聲明書(他字卷第119、141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6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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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⑴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 ⑵選擇合併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121頁)、聲明書(他字卷第123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43頁) | |
| | | | ⑴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 ⑵選擇合併 | | | | | 原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字卷第147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字卷第149-157頁)、轉帳畫面擷圖(他字卷第159-161頁)、聲明書(他字卷第163頁)、原告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6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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