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黃傳傑
訴訟代理人 馬培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馬潤華
視同上訴人 黃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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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上訴 人 晶點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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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秋燕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同年7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茲該宣判日因颱風經臺中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爰裁定展延至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留儷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