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複 代理 人 段瑋鈴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邦杰
訴訟代理人 葉沛瑄律師
馮基源律師
楊代華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關於上訴人抗辯依公司章程應將股利委由證券公司發放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