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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陳順發  
            陳冠宇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  訴  人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被  上訴人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因聲明及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