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林欽
特別代理人 林煌城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
上 訴 人 紀婷恩(即紀銘堂之承受訴訟人)
紀婷惠(即紀銘堂之承受訴訟人)
紀沛綺(即紀銘堂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宜容
上 訴 人 黃慧玲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上訴人 林昭香
林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被上訴人 林汝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參 加 人 林蔡好(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汝賢(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興(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榮(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民(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參 加 人 林進能
林竑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林昭香、林國棟具狀主張本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繼承登記之標的物即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767地號土地為另案執行之標的物一節,尚有待查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月7日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