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莊香慧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金隆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12「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美金34027.19元」,應更正為「美金3554.0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