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益修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黃郁炘律師
羅芸祁律師
上 訴 人 何錦全
0000000000000000
受告知訴訟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受告知訴訟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上訴人 游文元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王文君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竑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上訴人何錦全盜領及侵占被上訴人存款之相關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