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張樞圭
訴訟代理人 張世雋
楊榮富律師
複 代理 人 蔣志明律師
視同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視同上訴人 楊高榮
楊武連
林崇億
張耀澤
張元信
大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視同上訴人 楊惠玫
林春鑾
巫文傑
張元錦
尤博民
尤博弘
尤惠英
楊羅美雪
廖亨
陳麗華
張建叁
林洪素眞
楊泰億
巫國想
被 上訴 人 曾鴻三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江彥儀律師
受 告知 人 廖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