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如附表所示84人
被 上訴 人 曾聖恩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二、三項分割共有物方法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故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上訴人許嘉應以次6人對於原判決主文第2項、第3項就兩造共有坐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方法部分(下稱上訴範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及於附表編號7曾炳榮以次未提起上訴之同造當事人,爰將其等併列為上訴人(其餘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前開廢棄發回原法院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倘當事人因未受合法通知,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訴,第一審法院遽依對造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致當事人未有充分攻擊或防禦之機會,與少經一審級無異者,即違背審級制度之目的,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而有得廢棄發回之原因(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以不到場之當事人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為限,且其聲請之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又我國法院訴訟文書須於外國為送達者,如無國際協助條約、協定等或國際慣例可據以囑託該國管轄機關以為送達,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上訴人林芬瑾原住○○市○○區○○街00號3樓之23,嗣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遷出國外,並居住在11-8111 SAUNDERS ROAD,RICHMOND,BC,V7A4L9,CANADA迄今,復能收到本院囑託外交部送達之文書等情,有戶籍資料(本院限閱卷第275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2月22日、115年1月27日函(原審卷七第537-539頁、本院卷第153-155頁)、 駐溫哥華辦事處115年3月19日函附之送達證書及加國郵局遞送紀錄(本院卷第169-172頁),而無不能囑託送達或住居所不明情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囑託外交部為送達,不得逕依同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為郵務送達,並於囑託外交部送達未果時,方能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為公示送達。則原審並無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辦理囑託送達,或有同法第149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存在,竟未依上開規定囑託外交部送達114年7月10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下稱系爭期日)通知書,逕以郵務及公示送達為之,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林芬瑾因未獲合法送達,未於系爭期日到庭,亦未曾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原審未查,遽於該期日以林芬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為由,逕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復將原判決寄送林芬瑾遷出國外前之戶籍地,亦有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郵寄公文封、報到單及筆錄可稽(原審卷七第571、579頁、第583-584頁、第589-591頁、第601、617頁、原審判決回證卷第77頁),可知林芬瑾未獲合法送達,致未有充分攻擊或防禦之機會,與少經一審級無異,而違背審級制度之目的,依上說明,原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而有得廢棄發回之原因。
㈡又經本院向林芬瑾函詢是否同意由本院繼續審判,其已於115年5月28日收到通知,迄今已相當時日,仍未具狀向本院陳明是否同意由本院繼續審判,有外交部同年5月18日函、駐溫哥華辦事處同年7月16日函、送達證書、加國郵局遞送紀錄、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考(見本院卷第199-215頁),足見本件無法取得兩造同意由本院自為實體裁判。依上說明,本件為保障林芬瑾之審級利益及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上訴範圍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原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且未能經兩造同意由本院自為實體裁判,以補正上開程序瑕疵。上訴人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審訴訟程序既有違背法令情事,仍應認上訴為有理由,且為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及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上訴範圍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上訴範圍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上訴人名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 居○○市○○區○○○路0段0號4樓之5 |
| | |
| |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居○○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
| | |
| | 住○○市○區○○路0段000號22樓 居○○縣○○鄉○○路00號 |
| |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1 居○○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2 |
| | |
| | 住○○市○○區市○路000號27樓之1 居○○市○○區○○○街00號6樓之1 |
| | |
| | 住○○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居○○縣○○鎮○○路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縣○○市○○路000巷00號3樓 居○○縣○○市○○路00號 |
| | |
| | |
| | |
| | 住○○縣○○市○○路000巷00號3樓 居○○縣○○市○○路00號 |
| |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居○○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居○○市○○區○○街000號3樓 |
| | |
| | |
| | |
| | 住○○縣○○鄉○○路00號 居○○縣○○市○○○路000巷00號4樓之1 |
| | 住○○縣○○鄉○○路000號 居○○縣○○鄉○○路000號 |
| | 住○○縣○○鄉○○路00號 居○○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
| | 住○○市○區○○路00巷0號7樓 居○○市○○區○○路0段0巷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市○○區○○○路000號 居○○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 |
| | |
| | 住○○市○○區○○路00號 居○○市○○區○○○路000號 |
| | 住○○市○○區○○路00○0號 居○○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市○○區○○街000號 居○○市○○區○○街00號7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居○○市○○區○○路00巷00號8樓 |
| | |
| |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署泰源分監執行中 |
| | |
| | |
| | |
| |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
| |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1 居○○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
| |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
| |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
| |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
| |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居○○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
71至76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何榮恭: 住○○縣○○市○○路000號 | | |
| | |
| |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4樓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 |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 居日本東京都葛飾區南水元4-5-10號 |
| |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 居34320 Mulberry Ter Fremont ,CA 94555 USA |
| |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 居34320 Mulberry Ter Fremont ,CA 94555 USA |
| |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23 居11-8111 SAUNDERS ROAD,RICHMOND,BC, V7A4L9,CANAD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