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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如附表所示84人
被 上訴 人  曾聖恩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二、三項分割共有物方法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故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上訴人許嘉應以次6人對於原判決主文第2項、第3項就兩造共有坐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方法部分(下稱上訴範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及於附表編號7曾炳榮以次未提起上訴之同造當事人,爰將其等併列為上訴人(其餘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前開廢棄發回原法院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倘當事人因未受合法通知,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訴,第一審法院遽依對造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致當事人未有充分攻擊或防禦之機會,與少經一審級無異者,即違背審級制度之目的,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而有得廢棄發回之原因(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以不到場之當事人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為限,且其聲請之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又我國法院訴訟文書須於外國為送達者,如無國際協助條約、協定等或國際慣例可據以囑託該國管轄機關以為送達,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上訴人林芬瑾原住○○市○○區○○街00號3樓之23,嗣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遷出國外,並居住在11-8111 SAUNDERS ROAD,RICHMOND,BC,V7A4L9,CANADA迄今,復能收到本院囑託外交部送達之文書等情,有戶籍資料(本院限閱卷第275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2月22日、115年1月27日函(原審卷七第537-539頁、本院卷第153-155頁)、 駐溫哥華辦事處115年3月19日函附之送達證書及加國郵局遞送紀錄(本院卷第169-172頁),而無不能囑託送達或住居所不明情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囑託外交部為送達,不得逕依同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為郵務送達,並於囑託外交部送達未果時,方能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為公示送達。則原審並無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辦理囑託送達,或有同法第149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存在,竟未依上開規定囑託外交部送達114年7月10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下稱系爭期日)通知書,逕以郵務及公示送達為之,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林芬瑾因未獲合法送達,未於系爭期日到庭,亦未曾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原審未查,遽於該期日以林芬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為由,逕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復將原判決寄送林芬瑾遷出國外前之戶籍地,亦有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郵寄公文封、報到單及筆錄可稽(原審卷七第571、579頁、第583-584頁、第589-591頁、第601、617頁、原審判決回證卷第77頁),可知林芬瑾未獲合法送達,致未有充分攻擊或防禦之機會,與少經一審級無異,而違背審級制度之目的,依上說明,原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而有得廢棄發回之原因。
 ㈡又經本院向林芬瑾函詢是否同意由本院繼續審判,其已於115年5月28日收到通知,迄今已相當時日,仍未具狀向本院陳明是否同意由本院繼續審判,有外交部同年5月18日函、駐溫哥華辦事處同年7月16日函、送達證書、加國郵局遞送紀錄、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考(見本院卷第199-215頁),足見本件無法取得兩造同意由本院自為實體裁判。依上說明,本件為保障林芬瑾之審級利益及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上訴範圍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原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且未能經兩造同意由本院自為實體裁判,以補正上開程序瑕疵。上訴人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審訴訟程序既有違背法令情事,仍應認上訴為有理由,且為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及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上訴範圍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上訴範圍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上訴人名冊)
編號
姓名
住/居所
1
許嘉應
住○○縣○○鄉○○路00巷00弄00號
2
許嘉聰
住○○縣○○鄉○○路0段000號
3
許嘉熊
住○○縣○○鄉○○村○○路00號
4
許淑鵑
住同上
5
許辰新
住○○市○○區○○路000號17樓之2
6
許朔螢
住○○縣○○鄉○○村○○路00號
7
曾炳榮
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
居○○市○○區○○○路0段0號4樓之5
8
曾致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9
曾致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居○○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10
曾致端
住○○市○○區○○○路0段00號23樓
11
莊淑珍
住○○市○區○○路0段000號22樓
居○○縣○○鄉○○路00號
12
曾致農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1
居○○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2
13
曾亞軒
住○○縣○○市○○○○街0號14樓之3
14
曾燦煌

住○○市○○區市○路000號27樓之1
居○○市○○區○○○街00號6樓之1
15
曾燦彬

住○○市○○區○○路000號19樓之2
16
曾燦賢

住○○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居○○縣○○鎮○○路00號
17
李惠燕
住○○縣○○鎮○○路00號
18
曾婉琪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8樓
19
曾博泓
住○○縣○○市○○路000巷00號
20
曾益民
住○○縣○○市○○○路○街00號
21
曾正昭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3樓
22
潘良美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23
潘曉青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24
林瓊花
住○○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25
林宏垚
住○○縣○○市○○路000巷00號3樓
居○○縣○○市○○路00號
26-1 
譚梓呈即林百合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市○○○路000號4樓之1 
26-2
譚琦鐘即林百合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
26-3
譚伊婷即林百合之承受訴訟人
位同上
27
楊林蕙蘭
住○○縣○○市○○路000巷00號3樓
居○○縣○○市○○路00號
28
林蕙瓊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居○○市○○區○○路00○0號 
29
林宏容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
30
林素治
住○○縣○○鄉○○路00號
31
王永琪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居○○市○○區○○街000號3樓
32
黃鴻祥
住○○市○○區○路000號8樓
33
黃春風
住○○縣○○鄉○○路00號
34
黃勝暉
住○○縣○○鄉○○街000巷00號
35
黃逸濱
住○○縣○○鄉○○路00號
居○○縣○○市○○○路000巷00號4樓之1
36
周萬豐
住○○縣○○鄉○○路000號
居○○縣○○鄉○○路000號
37
許漢哲
住○○縣○○鄉○○路00號
居○○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38
王永志
住○○市○區○○路00巷0號7樓
居○○市○○區○○路0段0巷00號
39
許嘉裕
住○○市○○區○○街00號
40
許嘉俊
住○○縣○○鄉○○村○○路00號
41
林秋芸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42
林健二
住○○市○○區○○街000巷0號9樓
43
林素貞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陳肇國
住同上
44
林淑慎
住○○市○○區市○○道0段00號9樓
45
黃萬謨
住○○縣○○鄉○○00號
46
蘇瑞芳
住○○縣○○鄉○○路00○0號
47
黃豐昌
住○○市○○區○○○路000號
居○○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
48
黃少宏
(原名黃豐民)
住○○市○○區○○街00巷00號
49
林淑齡
住○○市○○區○○路00號
居○○市○○區○○○路000號
50
許嘉慧
住○○市○○區○○路00○0號
居○○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
51
林宏翰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52
周進來
住○○縣○○鄉○○路00號
53
周鐘銘
住○○縣○○鄉○○路0○0號
54
周漢隆
住○○縣○○鄉○○路0段○000號
55
柯江金
住○○縣○○鄉○○路0段000號
56
林秋玉
住○○縣○○鄉○○路0巷0號
57
曾見吉
住○○市○○區○○街000號
居○○市○○區○○街00號7樓
58
曾見源
住○○市○○區○○街00號17樓
59
王桀欽
住臺灣省○○縣○○鄉○○路○000○0號
60
姚穗蘭
住○○縣○○鄉○○路000號
61
周漢輝
住○○縣○○鄉○○路00○0號
62
劉懿慧
住○○縣○○鎮○○路00巷0號
63
林佳翰
住○○縣○○鄉○○路00○0號
64
周金水
住○○縣○○鄉○○路0段000號
65
周金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8樓
66
陳美滿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居○○市○○區○○路00巷00號8樓
67
曾義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68
曾威豪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署泰源分監執行中
69
鄭伃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輔助人
鄭文菁
住同上
70
周木水
住○○縣○○鄉○○路000○00號
71
尤招治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72
黃崇時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1
居○○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73
黃崇信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74
黃愛惠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75
黃崇書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76
黃愛淳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居○○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2 Capefrio, Newport Coast,CA 92657
           71至76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何榮恭:
          住○○縣○○市○○路000號
77
蔡政修
住○○市○○區○○○路0000號7樓
78
黃豊欣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4樓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79
王沛倩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
居日本東京都葛飾區南水元4-5-10號
80
黃碩新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
居34320 Mulberry Ter Fremont ,CA 94555
 USA
81
黃宇新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
居34320 Mulberry Ter Fremont ,CA 94555 USA
82
林芬瑾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23
居11-8111 SAUNDERS ROAD,RICHMOND,BC,
 V7A4L9,CANA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