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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李立幸  
            李宗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參  加  人  李義明  
被上訴人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茂  
被上訴人    真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另案即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4號上訴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稱系爭裁定)。茲另案訴訟甫經最高法院於115年1月22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已告終結,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該判決可參。爰依職權將系爭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