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0號
上訴人即反訴
附帶被上訴人 蔡長治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被上訴人即反
訴附帶上訴人 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皓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林浩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兩造就本件本票之擔保範圍,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5年3月12日下午3時40分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