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鈺笙
上 訴 人 森意煙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煜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俞靜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森意煙草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劉鈺笙代上訴人森意煙草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63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將其對被上訴人之本件國家賠償請求權債權轉讓與聲請人劉鈺笙,有債權轉讓合約書可證(見本院卷第93頁),則本件國家賠償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顯已移轉於劉鈺笙。劉鈺笙於113年12月9日具狀聲請代上訴人承當本件訴訟(見本院卷第9頁),為上訴人所同意,此觀上訴人與聲請人共同具名聲請由劉鈺笙代上訴人承當訴訟即明(見本院卷第9頁),被上訴人則不同意由劉鈺笙承當訴訟(見本院卷第17、156頁)。依上開規定,劉鈺笙聲請裁定由其代上訴人承當本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