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犂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晴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被上訴人 張詠媛
張詠絜
張維珊
張綺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杜羚瑜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關於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所佔用、
應騰空之範圍為何,尚有未明,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
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黄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
法 官 林 秉 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