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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犂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晴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被上訴人    張詠媛  
            張詠絜  
            張維珊  
            張綺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杜羚瑜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關於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所佔用、
  應騰空之範圍為何,尚有未明,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
  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黄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
                法 官 林 秉 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