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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陳聰能  
被上訴人    熊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峰    臺中市○區○○○○街000號21樓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律師(115年1月12日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
                法 官 林 秉 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