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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鄧立謙  
            林宣誼  
被上訴人    林蘭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同年10月29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茲因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是否繳足,尚有調查必要,是本件應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取消前揭言詞辯論期日,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