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鄧立謙
林宣誼
被上訴人 林蘭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同年10月29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茲因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是否繳足,尚有調查必要,是本件應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取消前揭言詞辯論期日,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